在美國,擁有綠卡(永久居民身份)已可以合法居住、上學或工作,出入境沒有限制。唯獨有兩三樣公民權利/義務,是必須成為美國公民才可以擁有。
選舉投票權是其中之一(參選公職也是),我去年花了近700大洋趕緊完成公民身份程序,就是為了可在年底的美國大選投票。
另一樣當公民的分別,是有義務當陪審員。很多綠卡持有人,因為不想當陪審員,又不重視投票權而不轉換公民身份的。當然,不想考試或不想付申請費也是原因。
我自己的想法是,做人有權利有義務啊,不應該只想盡辦法拿著數又不願作任何承擔,雖然好多人覺得這樣才叫叻,或許我的家教不是這樣吧。
更重要的是,陪審員制度是「普通法」的根基之一,時常都講「法治」好重要,不能空口講白話。要維繫法治的重要性,不只是靠少數當權者或執法專業支配,受法治保護的所有人都應該付出一點努力,我是很認同這理念的。
美國陪審員通常是在運輸部車牌資料庫或登記選民資料中,以隨機抽籤選出,我好些美國同事,18歲合資格後到現在幾十歲都未當過陪審員,想不到我當公民一年就抽中!我的最大擔心反而是要自己一個人早上繁忙時間駕駛到市中心的法院,所以在早一個週末已跟老公練習兩次並計算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