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新聞連連,大家在FB舖了一輪彩虹旗彩虹頭像後,是否已忘記同性戀婚姻全美合法化的事了?
大家應該不會懷疑,我一直是在同性戀支持陣營,就讓我盡點力,向不太認識這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背景的讀者再介紹一下。
未講這次裁決前,先要推前兩年2013年6月23日,另一個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裁決。
八十幾歲的老太太Edith Windsor六十年代認識Thea Spyer,之後拍拖同居,半世紀在一起,2007年兩人終於在同性戀可結婚的加拿大註冊成婚,而2008年她倆居住的紐約州亦開始容許及承認同性結婚。2009年Thea逝世,因紐約州承認她們的婚姻,Edith承繼了Thea的遺產,但因為美國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聯邦政府稅務局不承認她是Thea遺屬,沒有遺屬豁免遺產稅的優惠,要她繳交三十多萬美元的遺產稅。從那時開始,Edith就一直向各地方法院、州上訴庭及聯邦法院,與聯邦政府打官司,要求政府承認她倆的婚姻及退還稅款。(註,她倆都是富貴人家專業人士,錢絕對不是Edith要打官司的原因。)
案件終於在2013年在最高法院得到裁決,9位大法官以5比4多數,裁定政府引用的Defense of Marriage Act(只承認異性制婚姻)違憲,指聯邦政府對同性婚姻的制裁有別異性婚姻,而這制裁,貶低了憲法賦予人民道德及性向選擇的自由。
這個裁決,不單只是「退稅還錢」的問題,所有聯邦法院裁決,都是用個別個案,裁決適用於全國的原則性問題,因為這個裁決,全美所有同性婚姻者,都可以分享聯邦政府對異性婚姻者提供的超過1000項優惠/政策,例如聯名報稅、聯邦醫療福利、退休保障金、海外配偶申請綠卡等等。
由2013年至2015年中短短兩年,美國容許及承認同性婚姻的州份,由16個增加至到37,但仍有13個州不容許/承認,而今次最高法院同時合併處理的四個個案,就是針對這些州而提出兩個提問:
1)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14th Amendment),是否要求每個州為同性註冊結婚?
2)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否要求每個州必須承認該州以外的合法同性婚姻?
(註:14th
Amendment是美國憲法主要賦予公民保障的一章,包括公民權、豁免權、正當程序權及平等保護權等。最初提出此修正案是為了解決美國的黑奴問題,但此修正案後來也引用在種族隔離、墮胎等重大個案上)
為何提出這兩個提問?那就要看看被合併處理這四個個案的內容。
Obergefell v. Hodges (Ohio)
在Ohio生活的同性戀者James Obergefell及伴侶John,2013年在身患ALS的John病重臨死之前幾個月,用醫療飛機把他運到可合法結婚的Maryland州的上空註冊結婚。John去世後,James要求Ohio政府容許他在John的死亡證上被列為配偶。
Bourke v. Beshear (Kentucky)
2013年,Bourke與在一起多年的伴侶Michael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他們收養了兩個孩子十幾年了,但因為居住的Kentucky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孩子在法律上只有一個父親,如該父親去世,孩子就會成為孤兒。
DeBoer v. Snyder (Michigan)
身職護士的April DeBoer及Jayne,分別照顧了兩名寄養的小孩/嬰兒(共四個),他們都是出世被遺棄在醫院的小朋友,其中兩個是健康有問題需要特別照顧的,因為Michigan只容許夫婦收養小孩又不容許同性結婚,所以她們一直不可以共同正式收養這四個小朋友。她們原希望仲裁Michigan的收養規定,但地方法院要求她們更改訴訟內容,改為要求仲裁Michigan不容許同性結婚的政策。
Tanco v. Haslam (Tennessee)
2011年,兩名在紐約州修讀獸醫的女生Valeria Tanco及Sophy相戀並結婚,之後兩人均被University of Tennessee的獸醫學院聘任,2013年Valeria用捐贈的精子成功懷孕,女兒Emilia去年出世,雖然她們在紐約是合法結婚,但因Tennessee不承認同性婚姻而不容許Emilia有兩個媽媽,Sophy與Emilia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
大家看了這四個個案,就會明白為什麼這個議題要由聯邦最高法院仲裁。一般人,尤其不是美國人,不了解美國雖然是一個國家,但聯邦有自己的法例,各個州又有自己的法例,但當中時常有衝突或不一致性。打個比喻,香港有自己的法例,但如果全港18區又容許各區有另外一些自主權及可自訂法律,例如灣仔的婚姻法跟九龍城的不一樣,又或者旺角的遺產法不同於筲箕灣,但又容許香港人隨時自由地搬遷到任何區居住,那到時香港都會出現美國現在的情況。
上星期五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簡單地說就是以5比4多數,正面肯定以上兩條提問,即是1)每個州要為同性註冊結婚,及2) 每個州必須承認該州以外的合法同性婚姻。
很多反對(甚至有些贊成)同性戀婚姻的人士,都是好抽離的,以自己的喜好,自己的性向,自己的宗教觀去反對。難道,以上個案的各個人,不是正常人?不是你我可能每日遇到,一起讀書,一起工作的同伴,甚至是自己的家人朋友?為什麼你的個人價值觀,個人喜好,非理性又好,即使有理據都好,為什麼單憑你的個人價值觀,就可以控制他們是否能成家立室的自由?你看他們不順眼,他們也可能看你不順眼啊!
不過,我相信大部份我網誌的讀者,都不太抗拒同性結婚,畢竟跟我意見非常不一樣的讀者可能不會在這裡停留太久。
但有一點,我是在FB一片的彩虹海內,想講但沒有講的,因為我的看法一向「去得好盡」。我想講的是,即使贊成同性結婚的各位,不要只是形式上人支持我支持,都希望大家能貫徹地以行動態度支持同性戀跟異性戀的平等,見到同性在公眾地方有親暱行為、拖手接吻等等,不要大驚小怪。小朋友有兩個父親或者兩個母親也是正常一樣的家庭,讓自己的小朋友跟他們玩,sleep over也是一樣。你以為男人性交好嘔心?殊不知也有不少異性只當肛交跟口交都是普通性愛姿勢或款式的一種類。我真心希望,各位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者,真真正正明白,支持是代表什麼。